捕捉和贩运猫以作食用是违法恶行

捕捉和贩运猫以作食用是违法恶行

但本文要强调的重点是,类似的大批量捕捉贩运猫的事件,确实触犯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如果你真的以自己的理性为自豪,不妨暂时放下抬杠的心态,仔细想想如下几点:

1.从上海贩运1600只猫到广东的目的是什么?理性思考的人,大约更不会相信猫贩所言的“运到广东去饲养”的说法,贩子们要是如此爱心泛滥,也不至于让猫挤满闷罐车,半天工夫就死去不少。无数事实表明,这些猫去广东之后将送到餐馆,作为肉食,其皮可能会被剥下成为皮毛制品。贩猫是经营牟利行为。

  1. 猫被拿来食用,成为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猫贩及其下游产业链餐馆,当然绝无任何兽医卫生检验合格的证明。那些死在途中的猫呢?理性思考的人,想想在完全无监管无规范的情况下,猫贩和餐馆会良心发现,把“损失”算在自己头上吗?当然不!结果仍是成为食品。因此,贩卖猫以作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文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很容易发现,无论将被贩运的猫定义为家畜家禽,还是“野生动物”,都必须检疫合格,才能被运输,才能作为食品。而猫贩们的行为,几乎是处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照该法,这一车猫,已经可以让猫贩和司机缴纳上万到几万的罚款了。

  1. 从以往的实际案例来看,工商局曾界定,猫贩子属于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例如“花鸟鱼虫”经营执照并不涉及经营、贩售猫的许可),并依此要求猫贩将所有的猫交付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代为处理(见2007年的天津民权门事件)。

http://ohmymedia.com/2008/09/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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